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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 市残联    2006-9-30 13:19:48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计生委    市 妇 联    市 残 联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康复是残疾人回归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的前提条件,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问题。我市34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近五年来,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假肢装配等一些重点康复项目,使近3万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但是,由于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工作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低,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投入不足,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康复工作的现状与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任务目标
到2005年,在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
人70%能够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服务;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 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 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在积极配合完成国家下达的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重点项目。同时,大力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 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注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 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 建立并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使康复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服务体系能自上而下地通过网络组织实施。
      1、 组织管理网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管理。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技术指导网络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聘请专家面向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培训人员、传授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
      2、 康复服务网络
      以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使残疾人得到便捷的康复服务。
    (二) 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实行目标化管理。
      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
     1、 卫生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开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对残疾人进行康复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指导。
      2、  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开辟场所直接提供服务或转介服务;积极向家庭辐射,广泛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和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帮助贫困康复对象得到康复服务。
      3、财政部门
      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要根据国家批准实施的“十五”计划纲要和今后一个时期康复工作面临的任务,加大康复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各项康复任务指标按时完成。
      3、 教育部门
      开展在校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通过仪器设备或定期组织残疾儿童到医疗机构进行矫正康复;要开设学前教育班,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康复教育训练。
      4、 公安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的规定,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5、 计划生育部门
发挥工作网络和基层工作队伍的优势,开展出生缺陷综合干预工作,做好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普及康复知识,防止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 妇联
       参与残疾妇女、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组织康复助残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开展残疾人家庭康复宣传教育。
       7、 残联
       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康复服务工作计划,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筹集、管理经费;组织康复需求调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用表和评估标准;组织人员培训,建立工作队伍;提供直接服务和转介服务;指导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提供技术资源;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组织自愿者康复助残。
       (三) 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康复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区、县(市)建立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要有残疾人康复项目,有条件的地方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置残疾人医疗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康复资源(包括隶属各部门和社会兴办的医院、康复机构、特教学校、幼儿园、心理咨询部门、福利院所等),满足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实际需要。
       (四) 开展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区、县(市)残联牵头,协调卫生、民政、教育、公安、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入户调查内容、表格填写和统计汇总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街道、乡镇残联组织医务人员、教师、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认真做好登记工作,要求筛查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占当地残疾人总数的60%以上。
       (五) 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工作队伍。培养和建立由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康复员、志愿者、残疾人及其亲友组成的康复服务工作队伍,是做好康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培训要遵循实用性原则,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市)要将培训工作纳入全科医生教育、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志愿者培训、残联系统干部培训等,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由医学院校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本地培养业务指导人员。各区、县(市)要以实用训练技术为重点培训内容,为承担康复服务的机构至少培养一名胜任工作的康复员。
       (六) 丰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创新康复知识传播载体。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帮助残疾人康复事业。各康复站、点要备有所需读物。在普及康复知识的载体上,要充分利用和开辟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举办知识讲座、康复咨询活动、专题节目等,并不断推出精品,扩大社会影响。

        四、 经费保障
       (一) 财政投入是残疾人康复经费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业务领域的拓展,加大经费投入,为残疾人的各项康复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二) 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开展“爱心助残”活动,从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中分配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和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的有效途
径。各级政府要制定并逐步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