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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市残联    2006-9-30 13:18:07

各区、县(市)残联:
      2004年6月1日至6月3日,中国残联与卫生部在辽宁省、沈阳市联合召开了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经验,统一认识,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国家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服务之中,为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奠定基础。
为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市医疗卫生改革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要求为指导,在残疾人工作全面融入社区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卫生服务,列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二、任务目标
      到2012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为主导,卫生为主力,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共建共享,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坚持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社会化的方式,拓展康复工作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坚持整合资源,低投入,广覆盖,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因地制宜,建立行之有效的符合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方式
      结合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五、主要措施
      坚持“纳入、整合、完善、提高”的八字方针。(一)各区、县(市)残联协调卫生部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点)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室)建立社区康复站;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配备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必要的康复设备和康复知识普及读物。(二)各区、县(市)残联协调卫生部门进一步整合社区卫生资源,民间资源,人才资源,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康复机构应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承担残疾人康复训练和服务任务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业务建设,人员培训,经费补贴等方面应享有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待遇。(三)各区、县(市)残联协调卫生部门将本地承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类社区康复机构,共同制定考核、验收制度;卫生部门在各类检查评优活动中,应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康复服务的情况列入主要考核指标并加以落实;将基层卫生人员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业绩作为聘任,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基层卫生人员职责。(四)发挥区域康复服务体系的整体作用,上级医院康复科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应担负着对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的任务;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应大力开展纵向业务合作,通过指导,转介等方式形成一体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依托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依托社区服务机构,依托残疾人家庭,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内容,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整体服务功能。

六、工作内容
      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工作内容包括: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治疗、家庭病床,转诊和健康指导,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家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

七、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残联要统一认识,加强与卫生局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作。明确残疾人社区康复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责,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网络是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必然途径,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